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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词的准备的时候具有哪些权利

  一,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词的准备的时候具有哪些权利
  
  1,辩护律师有权阅卷。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
  
  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2,有权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会见的时间、次数不限。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不派员在场。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
  
  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此外,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还是法定的审查起诉机关,是需要审查案件内容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是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
  
  二,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为保证审查起诉得以顺利进行,审查起诉的具体方法和步骤应当符合如下要求:1.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应当指定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办理,也可以由检察长办理。
  
  2、审阅案卷材料
  
  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地审查公安机关或刑事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备,有无《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和被搜查过,审查有无搜查证、拘留证和逮捕证。
  
  1、案件到检察院后审查时间要多久?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
  
  2、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流程大致如下:
  
  (1)审查受理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的案件
  
  (2)如果证据或其他材料不足的要求补充材料或者补充侦查
  
  (3)对审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律师在审查阶段在辩护词的上享有的权利是法律上赋予的,对于事情的解决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自己需要学会合理的应对,进而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但是需要自己了解相关情况,在资料的准备上不会出现太多的问题,否则自己辩护词会存在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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