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假冒伪劣商品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假冒伪劣商品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假冒伪劣商品是指那些含有一种或多种可以导致普通大众误认的不真实因素的商品。假冒伪劣商品可以分为假冒商品和劣质商品两种类型。 假冒伪劣商品是假冒伪劣的物质产品,不包括精神产品。其特征是:具有不真实性因素和社会危害性。假冒伪劣商品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假冒伪劣商品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假冒伪劣商品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伪劣产品赔偿的法律法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不管是药物还是其他普通的衣服等商品,一般都是有品牌或者是质量好的价格比较高,故此也有不少人会假冒伪劣商品,此时会被责令支付赔偿金,对于给他人造成了损失,需要补偿。对于人身健康受到侵害的,需要支付其治疗所需的费用。
  
  
总结:假冒伪劣商品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假冒伪劣商品是指那些含有一种或多种可以导致普通大众误认的不真实因素的商品。假冒伪劣商品可以分为假冒商品和劣质...#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居民遇到城管强拆怎么办?
      居民遇到城管强拆怎么办?城市管理部门对于违章建筑的处罚权是来源于其合法的行政职能范围和上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违章建筑的界定不一,各地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对违章建筑把握尺度不一,加上我国......


·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财产保全有什么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财产保全有什么措施一、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


·借车出事故汽车租赁公司和租车人应否担责
      借车出事故汽车租赁公司和租车人应否担责1、租赁公司对于公司所租赁的车辆,都会交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属于该机动车责任一方的,有保险公司来赔付,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使......


·闯红灯扣分吗,哪些情况闯红灯不扣分?
      闯红灯扣分吗,哪些情况闯红灯不扣分?一、闯红灯扣分吗?自从年新交通法颁布后交通规则变得非常严厉,新规规定,闯红灯由原来的罚款200元扣3分改为罚款200元扣6分。有许多地方被电子眼拍到只......


·监视居住后批捕要收监吗
      一、监视居住后批捕要收监吗这种情形会被送入看守所,而不是收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入职未满一个月辞职未签合同是否支付其工资?
      入职未满一个月辞职未签合同是否支付其工资?一、入职未满一个月辞职未签合同是否支付其工资?(一)劳动者未满一个月突然离职的,用人单位是应当支付其工资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因为劳动......


假冒伪劣商品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