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打官司肯定是要先确定向哪个法院起诉,针对不同的案件
众所周知,打官司肯定是要先确定向哪个法院起诉,针对不同的案件具体的管辖法院是不同的。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由哪个法院来管辖呢?要是你对此也不是很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级别管辖是指原告提起的诉讼的案件是由那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级别管辖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就案件的级别管辖而言,一般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重大、复杂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后果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后果主要有三类,即造成伤害但未达到残疾;伤害致残;伤害致死。下面具体说明:
1、造成伤害但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通常主要涉及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了上述各项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的赔偿项目有,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受害人死亡的,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及其生前依法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可以请求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通过上文的分析介绍,我们知道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是由事故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来行使管辖权,但如果案件重大、复杂的话,就由事故发生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内容,
总结:众所周知,打官司肯定是要先确定向哪个法院起诉,针对不同的案件具体的管辖法院是不同的。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由哪个法院来管辖呢?要是你对此也不...#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
More>>
·房地产土地使用年限为多少?
众所周知,为了体现土地的效用价值,同时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对土地的保护,我国对于土地的使用方面来说是有着具体的年限规定的。在不同的土地领域对于年限的标准也会有所差异。关于房地产土地使用......
·情侣同居多久算是事实婚姻
情侣同居多久算是事实婚姻我国没有同居多久就构成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只是有个时间界限,以1994年2月1日为界限: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
·新婚姻法房产怎么共有?
两个人走进婚姻的殿堂就意味着两个人的利益牢牢地绑定在了一起,无论是感情上还是财产上,因此在结婚之后赚取的财富是属于两个人的财富,并不属于任何一方,在法律上叫做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
·一、工伤认定出院结算由谁承担?
一、工伤认定出院结算由谁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
·对未成年人实施了故意伤害如何处理?
对未成年人实施了故意伤害如何处理?对未成年人实施了故意伤害的处理方式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
·入室盗窃被打死犯法吗?
一、入室盗窃被打死犯法吗?因为窃贼并没有对当事人构成生命威胁。而且盗窃也不属于恶性犯罪,不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当然了,如果窃贼行窃败露后胁迫或者攻击当事人,则当事人可以在一击毙命的情......
众所周知,打官司肯定是要先确定向哪个法院起诉,针对不同的案件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