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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起诉分割财产的被告是谁呀《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次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次日起计算”,根据上述规定,法律规定并未对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的时效规定为两年,只是明确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夫妻一方要求再次分割的,规定时效为两年,本案原告要求分割的财产是在离婚是双方未分割的财产,不存在隐匿等情况,不适用两年的时效。二,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赠的财产、继承的财产等。财产的分割需要自己积极的了解有关的条例,如果付诸法律手段就需要自己遵循有关的条例,但是最为关键的就是自己在既定的法律条件上需要自己学会做好充分的准备,这样问题的处理就不会丧失积极的意义,但是更多的是自己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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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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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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