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

  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
  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开始算一年内仲裁有效。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未能》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劳动合同仲裁,劳动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与经济仲裁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这些材料通常有以下几种: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当事人是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仲裁当事人既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有是仲裁协议中的人。仲裁当事人主要有三种类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仲裁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情况的证明文件,通常是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工作单位和住所证明文件。仲裁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如中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代理人委托书和委托授权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仲裁协议及合同订立、变更和解除的证据。这些证据主要是仲裁协议及合同文本及其附件,以及与本案有关的票据、信函等其他文字材料,鉴定证明,公证文书。2、支持其仲裁请求的证明文件。这类证明文件有两类。一是发生委员或造成经济损失、侵权事实和损害后果证明材料及文件。一是请求的法律法规文件。3、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根据案件的性质提供与案件密切相关的证据:如质量检验报告、化验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综上所述,如果单位和你解除了劳动合同,你想取得自己应得的利益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合同仲裁时效起算时间通常是,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而这个有效期限为一年。具体详情需要依据实际情况,欢迎向我们提出在线咨询。
  
  
  
总结: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开始算一年内仲裁有效。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员工打架斗殴怎么处理流程 一、员工打架斗殴怎么处理流程?
      员工打架斗殴怎么处理流程一、员工打架斗殴怎么处理流程?1、先了解引起打架的事由,先从当事人一个一个了解,再通过其他在场员工进行了解。2、了解完事情的经过,就找打架的员工一个个去聊......


·被辞退不发工资是否合法 一、被辞退不发工资是否合法?
      被辞退不发工资是否合法一、被辞退不发工资是否合法?公司辞退员工不发工资是不合法的,员工被辞退可以拿到工资。不给发工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根据《工资支付暂行......


·引起永久抗辩权的原因是什么?
      引起永久抗辩权的原因是什么?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请求权所拥有的一种防御措施,以排斥对方所做的请求。在处理债务关系时,法定期限内,债务权利人不能向义务人催债,期限过后,权利......


·著作权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是哪些?
      著作权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是哪些?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


·精神病司法鉴定费用谁出?
      在刑事案件中,我们会遇到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的嫌疑,这时候我们就要进行精神病的司法鉴定。那么,精神病司法鉴定费用谁出呢?是当事人、法院还是当事人监护人呢?接下来,我们便为您解答此问题,......


·交通肇事罪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缓刑的条件是什么?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


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