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国家赔偿法的进步有哪些?

  国家赔偿的范围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问题,新法的修订历时5年、经4次审议,那么国家赔偿法的进步有哪些?它不仅承认了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多元化、取消了申请国家赔偿门槛、平衡了举证责任,还拓宽了国家赔偿的范围,纳入了精神赔偿。
  (一)承认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多元化。
  新法与旧法相比较,将旧法第2条中“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删掉了“违法”二字,这意味着国家赔偿由单一的过错归责原则向违法和结果并行的多元归责则体系转化,违法归责原则在实践中的确便于操作,不过却会造成国家机关侵权行为虽然不存在明显违法情况,但是有明显的过错和产生了严重的损害后果时也被排除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外.这并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修订后的多元归责更加合乎情理。
  (二)“踢走”了申请国家赔偿门槛。
  在旧法中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确认,待确认符合赔偿法的规定后才能进入国家赔偿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要赔偿义务机关承认自己犯下的错误是一个相当艰难的过程,所以赔偿义务机关往往会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老百姓追赔之路费尽周折。新法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请求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这样在程序上简化了赔偿请求的渠道环节,个人申请国家赔偿更加便捷。
  (三)平衡举证责任。
  根据新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引入举证责任倒置,更有利于保护赔偿请求人的权利,有利于规范刑讯过程,这一点是国家赔偿法的重大进步。
  (四)拓宽了国家赔偿的范围,纳入了精神赔偿。
  新法完善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国家赔偿,旧法规定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但却没有明确受到虐待以及监管人员放纵他人实施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情形,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新法将虐待、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行为纳入赔偿范围。旧法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新法中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致其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进入国家赔偿,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是彰显人权保障的法治进步。(五)增设程序条件。旧法中程序性规定偏少,这样易造成有关部门互相推诿,案件久拖不决。新法增加了申请书签收制度和期限性规定。如,新法第1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第28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这些程序性规定,能够积极推动请求人的赔偿请求权的实现。国家赔偿法的不断改正,正是体现了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进步,在无数的案件中找到法律的欠缺并且进行修改,充分维护了我国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虽然最近的国家赔偿法还是有着不足之处,但是相信在以后一定会越发完善。
  
  
  
总结:国家赔偿的范围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问题,新法的修订历时5年、经4次审议,那么国家赔偿法的进步有哪些?它不仅承认了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多元化、取消了申...#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一、法律规定店面违约金是多少钱?
      一、法律规定店面违约金是多少钱?一般参照造成的损失进行计算,大概相当于3个月左右租金。如果房东违约提前收回门面,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承租人有权要求房东赔偿各种损失,包括转账费用和继......


·销售广告能否成为合同内容
      销售广告能否成为合同内容一、销售广告能否成为合同内容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


·驳回起诉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驳回起诉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可以,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的立案条件,而对......


·企业承租厂房遇拆迁“合同终止”,补偿管谁要?
      一、企业承租厂房遇拆迁“合同终止”,补偿管谁要?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承租的厂房要拆迁的,拆迁补偿费用应该由拆迁人承担,承租人可以获得拆迁安置费用、搬迁费用、停产停产停业损......


·离婚要求一次性抚养费吗?
      离婚要求一次性抚养费吗?法律并未规定必须一次性给付子女直到18岁所需的全部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等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予方法、次数和数额,是基于给予抚养费一方的收入和生活水平来判断的。一般......


·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现实中,若是需要购买数量较大或者价格较高的商品,此时光是当事人口头上达成一致是不够的,出于对双方利益的保护,一般会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而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也就有一些注意事项。那究......


国家赔偿法的进步有哪些?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