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作品作者的人是谁?
合作作品作者的人是谁?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合著的作品,著作权(版权)应当认定为全体合著人共同享有;其中各组成部分可以分别独立存在的,各组成部分的著作权(版权)由各组成部分的作者分别享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人以上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其法律特征为:1、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2、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分享权利、分担义务;3、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并不仅限于共有物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即使“合成作品是按份共有”这一说法成立,也不能认为“按份共有的著作权作者”的著作权仅限于自己创作的部分,而不能就合成作品的整体享有著作权。综上所述,一方面,合作作者就合成作品的整体享有著作权,但一般来说,不是平等地享有著作权,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应当依照其各自创作的比例享有著作权。另一方面,合作作者就自己独立创作的部分分别单独享有著作权。这就是前面所说的“双重著作权”。二、合作作品被他人侵权怎么办?当共同作品的著作权受到他人的侵害时,各合作作者均有权单独请求赔偿和享有诉权,而不必征得其他合作作者的同意或授权,但不得损害其他合作作者的权利;因此取得的利益,应当合理地分配给其他合作作者。这里还存在着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部分合作作者放弃权利或只主张部分权利,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合作作者。例如,甲、乙为某共同作品的合作作者,丙侵害了该共同作品的著作权,甲在诉讼中仅请求丙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明确放弃赔偿损失的权利,则乙仍然可以向丙主张该权利。综上所述,有时候我们会看到一些作品上写着合著,也就是说作者不止一人。如果是合作完成的作品,参与创作过程中的人都享有著作权,双方可以约定著作权的使用方式,对于合作作品来说,不能一人就私自使用,只有征得对方同意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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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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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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