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冒理疗器械归那个部门管理?
生产销售假冒理疗器械归那个部门管理?
一、生产销售假冒理疗器械归那个部门管理?
经营假冒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方面
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一般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关于产品质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行业标准规则等。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产品的制造者(含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即产品的批量或零散经销售卖者(含产品的直销者)。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综上所述,现场市场上理疗市场很大,有一些不法分子生产销售假冒的,给群众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直接责任部门,要展开调查,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条例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属于犯罪,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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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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