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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处加强审查起诉的方法有哪些?

  一、公诉处加强审查起诉的方法有哪些?一是严把程序关。将受理、审查、退补、提起公诉、不起诉等程序进行分解细化,内勤和承办人按照表中所列项目对案件逐项审查把关,只要有一项不符合条件,就及时纠正。二是严把实体关。将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盗窃、贪污、受贿等常见的40多种罪名按照证据种类、各类证据应审查内容和常见量刑情节,制定出《实体构成要件对照表》,并附有该类案件相应的司法解释。干警按照《实体构成要件对照表》要求逐项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将其中的疑难问题在《实体构成要件对照表》上注明。在案件审查终结时,要求办案干警将证据分析全面写入审查报告中。三是推行案件集体汇报制度。承办人向主管检察长汇报案件时,部门里其他干警无特殊情况应当参加,同一个办案小组成员必须参加,并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充分讨论、发表意见,最终由检察长决定处理意见。通过这种集体汇报,公诉科连续五年未出现错诉、撤回起诉、无罪判决案件。在收到法院判决三日内,办案人员审查后填写《法院判决审查表》,由办案小组、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四级审查,形成讨论笔录,全面监督审判活动,有效发现抗诉线索。四是实施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制度。在案件程序审查表中列入涉检信访风险和社会效果评估项目,实行每案必评估。承办人在第一次阅卷、讯(询)问当事人之后,首先对案件可能存在的信访风险进行评估,上报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的同时向本院控申部门备案,做到早预警、早发现、早解决。尤其注意对“另案处理”人员跟踪监督,向公安机关发出相应的检察建议。二、审查起诉的司法解释审查起诉的内容:对移送审查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做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纠正违法情况;复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申诉;对侦查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而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进行复议、复核。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它是实现人民检察院公诉职能的一项最基本的准备工作,也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因此,它对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地提起公诉,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审查起诉程序是在检查机关进行处理的,为了加强对诉讼案件的犯罪认定和调查取证程序,检察机关需要对严格审查起诉程序的管理,规范审查起诉的方法,避免出现审查起诉过程中出现犯罪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况,如果出现相关情况,造成法律适用错误的,是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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