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山东省离婚精神赔偿标准确定因素有哪些?

  
  一、山东省离婚精神赔偿标准确定因素有哪些?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内心的创伤,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过错方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造成无过错方财产上的损害,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损害要求过错方赔偿。
  
  
  1、加害人过错程度。
  
  
  可以作为对加害人制裁轻重的指标。过错严重的,给受害人造成情绪伤害,造成受害方严重精神利益损害的,应酌情增加抚慰金的数额;如果加害人只有轻微过失,抚慰金数额也可相应减轻。
  
  
  2、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
  
  
  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
  
  
  3、具体的侵权情节。
  
  
  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二、离婚损害赔偿应该怎么提出?
  
  
  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在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民法典规定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现在一些夫妻离婚是有原因的,比如一方找小三出轨或者有家庭暴力行为,这对于另一方是一种无形伤害。作为无过错方可以提出物质赔偿,只要是证据充分法院也会支持。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有几方面因素,要看当地社会发展水平、过错严重程度及对受害人带上的精神伤害等。
  
  
  
  
总结:一、山东省离婚精神赔偿标准确定因素有哪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内心的创伤,导致婚...#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去子公司当公司法人需要授权吗
      去子公司当公司法人需要授权吗?去子公司当公司法人需要授权吗?子公司在部分资格上是独立的,但某些重要事项仍需要母公司进行授权,和母公司是被控制和管理的关系。另外要注意区别子公司和分公......


·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前财产归属问题
      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前财产归属问题,只有一条规定,但很明确,即:婚前财产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婚前财产,即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前财产的界定,是以结婚登记的具体时间作......


·犯罪中止的特征有哪些?
      犯罪中止的特征有哪些(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我想这条可能大家都知道);(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条要注意:比如夫妻一方在路上遇到事故等一些意外,受......


·手机分期不还钱会坐牢吗?
      一、手机分期不还钱会坐牢吗?1、不按时偿还分期贷款,属于经济纠纷,不会直接导致判刑、坐牢。2、债权人起诉到法院胜诉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如实申报财产、有执行法院判......


·交通事故如何提起诉讼
      对交通事故方面争议的解决,不仅仅是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当事人还可以选择调解等其他方式,但要是想要通过诉讼方式处理的话,此时一定要先搞清楚交通事故如何提起诉讼,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马......


山东省离婚精神赔偿标准确定因素有哪些?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