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知识产权创立和保护措施有什么内容

  知识产权创立和保护措施有什么内容
  
  一、知识产权创立和保护措施有什么内容
  
  (一)对公司的知识产权进行整体规划和有效管理
  
  公司的业务活动可能涉及到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特别是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商业秘密、域名等。因此建议公司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规划和管理:
  
  1、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列出明细,建立档案。
  
  2、对知识产权按其实际可创造价值、对公司发展的重要程度、维护成本等进行分级。
  
  3、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平台,如中外专利数据库、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中外标准数据库等,及时掌握国内外最新数据信息,避免重复研究造成对公司资本的浪费,也可避免造成对其他知识产权人的侵权。
  
  4、综合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公司利益。知识产权覆盖面很广,在签订合同或遇到纠纷时,有的情况下主张一项权利往往难以有效保护公司的权益,这时需将几种权利综合起来行使,往往可以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二)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1、公司在分析成本与预期收益的基础上,对于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域名等,应第一时间聘请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申请,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利益。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的过程中,一定要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权属、使用范围、期限、后续研发成果的分配等做详细规定,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1)计算机软件版权的保护:
  
  虽然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均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但同时该条例第二十四条又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者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实确实的初步证明。所以为更好地保护公司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公司应该将自主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从而避免在产生纠纷时因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而处于被动地位。
  
  (2)专利技术的保护:
  
  在研发新技术前,要对相关技术进行查询,看别人是否已有这类技术,或它是否侵犯别人的专利权,避免盲目上项目。
  
  在决定研发后,应与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规定在研究中获得的技术成果归公司所有,技术人员离职时不得带走有关技术资料,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亦不得从事与原单位工作相同、近似或有竞争性的工作。建立档案,保证对技术上的进展有完整记录。
  
  在开发阶段完成后,聘请专利代理人开始申请专利。
  
  如果发现别人在后也申请了类似专利,应可利用公司的在先权利申请他人的这个专利无效。若发现他人使用自己的专利技术,应及时对侵权人、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规模、侵权所得或公司所受到的损失进行调查、取证。
  
  公司在与其他单位合作过程中,根据合作内容的不同,对所涉及的专利技术的使用及收费,应及时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3)商业秘密的保护:
  
  1.确定商业秘密
  
  首先通过分析企业成本与预期收益来确定商业秘密的类型,然后确定哪些商业秘密纳入保护范围,并以何种力度进行保护。
  
  2.采取系统有效的措施
  
  对于已经确定进行保护的商业秘密,建议分成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保护:
  
  (1)将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分成几个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使企业中全面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数降至最低。
  
  (2)根据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将商业秘密分成不同等级,不同级别的员工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等级也不同,使员工身上所附的保密义务也不尽相同。
  
  (3)对于技术信息价值维持时间较长的商业秘密,应对涉密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并与之签订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使之有较长时间的保密义务。反之,对于一些经营信息,特别是受市场行情影响较大的,除特别重要确有必要加以保存的,一般不需要对此进行专门约定保密义务。
  
  对于知识产权来说,我国在现有阶段鼓励社会创新的政策,也加强了这一方面的监管力度,对于现有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是比以前有着更为规范的规章制度。并且当知识产权在进行交易的时候,也是会按照现有的市场估价,以及其隐藏的价值来进行计算的。
  
  
总结:知识产权创立和保护措施有什么内容一、知识产权创立和保护措施有什么内容(一)对公司的知识产权进行整体规划和有效管理公司的业务活动可能涉及到不同形...#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一、个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一、个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些?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


·民间债权债务纠纷处理方法
      在现实生活中相对常见的民间债权债务纠纷主要是民间借贷纠纷。现如今民间借贷行为越来越普遍,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也越来越多,高效地解决这类纠纷对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尤为重要。一般来说,......


·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区别是什么?
      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区别是什么一、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区别是什么?1、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原则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原则是什么?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哪些?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


·许诺销售
      许诺销售,是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的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是一种有证据证明的客观行为,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行使许诺销售的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行......


·十级伤残工伤能赔多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将依法享受下面的待遇,一般包括:1、工伤医疗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用。3、外出就医交通、食宿费用。4、康复治疗费用。5、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此外,十级......


知识产权创立和保护措施有什么内容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