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根本违约有何种法律后果

  根本违约有何种法律后果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具体做法有:1、返还原物;2、受领标的物为金钱的,应同时返还自受领之日起的利息;3、受领标的物有孳息的,也应一并返还;4、应返还的原物因毁损丢失或其它事由不能返还的,应按物的价值予以返还。例外的是连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无溯及力,常见的连续性合同主要有:租赁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以及其它以使用或提供劳务为内容的合同,由于这些合同在内容上的特殊而无法恢复原状,故这些合同的解除,就无溯及既往的效力。二、合同根本违约的救济措施有哪些于根本违约已经使守约方实际上剥夺了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因此,笔者认为一方根本违约后,实际履行或中止履行对于守约方已毫无意义,所以守约方可采取的救济措施有损害赔偿、宣告解除合同、承担利息等。(一) 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公约规定的一种主要的违约救济方式。《销售合同公约》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责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包括财产的毁损,减少和为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土地。但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二) 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违约救济方式中最严厉的救济方式,它将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一系列重大影响。当对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后,守约方可以宣告解除合同。《销售合同公约》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才开始有效。(三) 承担利息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五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价款或其他拖欠的金额,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这些款项收取利息,而且不妨碍其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合同根本违约是很严重的违约情况,但要是一方当事人仅仅是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这样的情况下还不能算是根本违约,除非在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同时还导致了另一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那么才能认定为根本违约。在一方根本违约的时候,另一方是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总结:根本违约有何种法律后果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新加坡强奸罪量刑是怎样的?
      强奸行为是属于刑事犯罪,但是每个国家对于强奸罪的量刑标准不一样。对强奸罪严厉处罚的国家,新加坡就是其中一个,那么新加坡强奸罪量刑是怎样的?下面我们带您去了解。一、新加坡强奸罪的量刑......


·被继承认没有孩子继承人是谁
      被继承认没有孩子继承人是谁一、被继承人没有孩子继承人是谁?被继承人没有孩子的继承人是配偶和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离婚房产分割后没过户的后果是什么?
      离婚房产分割后没过户的后果是什么?未进行产权过户,产权仍然属于原产权所有人所有,离婚不过户无法拥有产权。国家实行不动产的登记制度,规定住房产权属于房产证登记人合法所有,权益受法律保......


·破坏生产经营罪秩序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在实践中,有些人会由于报复等原因而将他人用于生产经营的设备毁坏或将他人用于农耕的工具破坏,这种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给他人或社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的,将会构成破坏生产......


·婚前财产需要做公证的情形是什么
      婚前财产需要做公证的情形是什么1、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对方不出资,但购房合同、交款发票等手续全在对方名下的;2、婚前双方(包括双方家里均有出资的情况)共同出资购房的;公证为共同财产的,可......


·交通事故股骨颈粉碎性骨折是几级伤残
      交通事故股骨颈粉碎性骨折是几级伤残出现交通事故的时候造成人员受伤的,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治疗后,可以申请伤残的鉴定,所以股骨颈粉碎性骨折是几级伤残要做伤残鉴定才能确定。二、交通事故......


根本违约有何种法律后果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