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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时能否退补侦查?

  一、刑事审判时能否退补侦查?
  
  
  刑事审判时也是可以退补侦查的,只要发现证据不足就可以退侦,但是必须要按照既定的流程进行,若是程序上都存在瑕疵,那么不管刑事案件的审理,是否由于冤假错案的发生,导致了其他的人员的财产受到损失,该审理职员都会受到处罚。
  
  
  二、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最多有几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必须要退回侦查,若是在检察院审查的过程中,发现现有的证据,已经囊括了犯罪主体全部的犯罪事实,并且不存在漏罪,就可以认定为是可以审判了。对于需要退回再次侦查的,公安机关也必须要在一个月内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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