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非法捕捞水产品判刑

  非法捕捞水产品是指私自违反国家的相关保护水资源水产品色法律法规,在法律明令禁止的禁止捕捞区域以及禁止捕捞时间捕捞水产品或者说利用非正规非法的禁止使用的捕渔工具和方法来捕捞水产品等行为。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非法捕捞水产品肯定是触犯国家的相关法律的,根据犯罪人的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会处以不同的处罚。那么,涉及到非法捕捞水产品该如何判刑呢?1、我国法律规定了,若是犯罪人涉及违反相关法律的,会受到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等处罚,同时处以相关罚金。而涉及到单位违反本罪的,会对相关单位进行罚款,并对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以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已经拘役或者管制。2、并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若是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如果情节严重到涉及以下几类情形的,将会被立案处理,比如,在我国的内陆地区,违反相关规定捕捞水产品的数量达到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其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价值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将会被处以立案处理,如果在我国海洋区域。3、违法规定捕捞水产品超过2000公斤或者其捕捞价值超过两万元的,同样会被处以立案追诉,对于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的各种水产品幼苗或者说已经怀卵的雌性水产品以及一些国家或地方性的具有保护价值的水产品等,一旦其捕捞的数量及其捕捞的价值超过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也会被依法立案追诉。4、我国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罪行量刑上,一般是根据犯罪者的涉案的捕捞数量以及捕捞价值,或者根据其非法捕捞的方式区域时间等综合来依法判处犯罪人的具体罪行。5、还有,我们要知道,对于非法捕捞还有一个限定,因为非法捕捞的责任形式是指犯罪人故意捕捞而造成相关后果的,是明知故犯的,而我之前提到的关于情节严重者是指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大量肆意违反相关法律捕捞水产品,以及犯罪人屡教不改,多次违法捕捞水产品的,在捕捞水产品时采取毁灭性的捕捞方法,从而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损失,甚至是严重破坏到了生态系统的,私自捕捞一些国家保护动物的,并在执法人员执法时,暴力抗法等等一系列情节,不仅仅会受到罚款,在其量刑时,以上情节都属于重罪,将会被严肃处理。因此,无论是以捕捞为生的渔民或者说一些仅仅是兴趣使然的人,亦或者是一些从事捕捞行业的机构或者企业单位,都一定要严格注意遵守水产品捕捞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恰当的把握自己的捕捞力度,切莫涸泽而渔,因为自己的一点蝇头小利而破坏了地球的水生态环境,一定要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共同创造一个和谐的生态环境圈。
  
  
  
总结:非法捕捞水产品是指私自违反国家的相关保护水资源水产品色法律法规,在法律明令禁止的禁止捕捞区域以及禁止捕捞时间捕捞水产品或者说利用非正规非法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在我国规定碰瓷是什么罪
      在我国规定碰瓷是什么罪?(一)情节较轻的,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聋哑人犯罪如何担责
      聋哑人是指在听觉上和口头语言上都存在障碍的残疾人。由于其自身身体状况的原因,聋哑人受到来自国家和个人的同情和关怀。即便身体残缺,但聋哑人犯罪的情况也是存在的。那么聋哑人犯罪如何担责......


·我国的噪音标准是什么?
      我国的噪音标准是什么样的我国的噪音标准是什么样的(一)、室内标准室内噪声标准可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种。住宅室内噪声标准是根据生活安静的要求和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参考住宅窗户条件......


·产品纠纷惩罚性赔偿标准是什么?
      产品纠纷惩罚性赔偿标准是什么?一倍至十倍的赔偿金,具体金额由实际损失确定,我国《消法》第49条规定的赔偿额仅为双倍赔偿,即“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误工费固定收入的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误工费固定收入的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法律依据是: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件中的条款。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


·农村房屋买卖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农村房屋买卖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农村房屋买卖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农村房屋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间买卖。卖给外村村民的,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2、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详细约定房屋、价格......


非法捕捞水产品判刑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