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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肖像权与侵害名誉权的处罚是什么

  
  一、侵害肖像权与侵害名誉权的处罚是什么
  
  
  侵害肖像权和名誉权的处罚都是需要先停止侵害的行为,然后对受害人进行损失的赔偿,同时还需要做到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也是必不可少的,这些基本都是一些民事责任,并没有造成犯罪的行为,但受害者也可以提起诉讼维权。《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名誉权与肖像权的区别主要有:
  
  
  (一)主体不同。
  
  
  名誉权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名誉权;而肖像是自然人所具有的客观外在形象,是自然人的人格标志。因此,只有自然人才具有肖像权。
  
  
  (二)客体不同。
  
  
  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是一种名誉利益,是无形的,无具体物质载体;而肖像权的客体是肖像,是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是有形的,有具体物质载体。
  
  
  (三)内容不同。
  
  
  肖像可以使用,肖像使用权是肖像权的重要内容,肖像权人可以自己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名誉本身只是一种社会评价,不能像肖像那样被实际使用,因此,名誉权的内容不包括对名誉的使用权。
  
  
  (四)是否专有不同。
  
  
  肖像权属于专有权,对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只能归肖像权人所有,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而名誉权是一种客观存在,不能被名誉权人所支配和专用,因此,名誉权不属于专有权。
  
  
  (五)转让上的不同。
  
  
  名誉权的任何内容都不可转让,因为这些内容与名誉权人的人格密不可分,任何转让名誉权的行为都是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而肖像权尽管从整体上不能转让,但部分内容可以转让,这种转让既不影响肖像权人的人格,也不违背社会公德。
  
  
  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如何界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不当利用他人肖像。不当利用他人肖像又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一是营利型非法使用。即未经本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这种利用一般是对肖像经济价值的利用,常常表现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的肖像。例如,某化妆品公司未经本人同意,在其商业广告上使用了某女性的肖像以说明其化妆品能使皮肤白嫩的功能,就属于营利型非法使用。二进制一般使用型不当利用。这是指非以营利为目的、但未经本人同意的善意使用,或者虽经本人同意,但使用人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失当的利用。例如,未经肖像权人(即本人)的同意,为鉴赏或纪念目的而拥有、展示其肖像;肖像权人只同意将其肖像用于电视广告上,但却被不当的使用在产品的包装上。
  
  
  (2)恶意侮辱他人肖像。这是指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丑化、玷污、毁损他人的肖像。恶意侮辱的表现形式包括:涂改,歪曲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打上“×”印记或者添画胡须、痣、疖等;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涂抹污秽物等。这此行驶直接丑化了他人的形象,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往往还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3)擅自创制他人的肖像。这是指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擅自创制他人肖像的行为。例如,未经本人同意,对其进行速描、绘画写生;偷拍他人的照片等。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的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所以,上述行为也属于侵害肖像权行为。
  
  
  综上所述,虽然侵害肖像权和名誉权没有涉及到犯罪,但是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我国的法律当中对这种行为也作出了相关的处罚规定,同时也是为了保障社会经济秩序,也是对人身自由权利的一种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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