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规定离婚时财产应该怎么分割?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规定离婚时财产应该怎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规定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可以由双方自主确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双方在结婚后的所得,若是双方之间并没有做出特殊的规定,此时就会认定这些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并且此类财产,在离婚时是一定需要先处理,才能离婚的。若是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处分该财产,也可以不用遵守需要均等分割的原则。
  
  
  
总结:一、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规定离婚时财产应该怎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规定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可以由双方自主确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1款规定:...#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信用卡诈骗坐牢的人触犯了何种法律规范?
      只有信用较好的人才可以办理信用卡,我们知道信用卡可以与之一部门的金额,但是在限定期限内需要偿还透支金额,对于逾期不支付的,会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若恶意支付大量金额,且逾期补偿还的,......


·撞死人批捕后流程是什么样的?
      一、撞死人批捕后流程是什么样的?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继续刑事侦查。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


·唐山司法鉴定伤残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出结果
      一、唐山司法鉴定伤残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出结果?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


·一、离婚时婚前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
      一、离婚时婚前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1、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


·拆迁中钉子户一定会被强拆吗?
      拆迁中钉子户一定会被强拆吗?钉子户会不会被强制拆迁,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如果钉子户是违法妨害拆迁活动的,拆迁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缓刑期满后再犯新罪可以缓刑吗?
      缓刑期满后再犯新罪可以缓刑吗?缓刑期满后再犯新罪再获缓刑是可以的,犯罪人缓刑期限届满前,如发现犯罪人有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适用数罪并罚。但在数罪并罚后,如果宣告刑仍符合缓刑的条件时,......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规定离婚时财产应该怎么分割?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