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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资人财产分割的方法是什么?

  一、出资人财产分割的方法是什么?
  
  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协商不成,按出资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二、其它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他人财产出资,公司善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必须符合下列要件:
  
  (1)公司在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即公司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资人对出资财产不享有处分权。在原始设立公司的场合,善意与否的判断应以其他发起人是否知道出资人对其出资不享有处分权为标准。
  
  (2)该出资财产转让价格合理。判断转让价格是否合理,一般应依法进行评估。
  
  (3)出资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至公司名下,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公司。出资人以他人财产出资,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应当认定出资有效,公司取得出资财产所有权;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出资无效,原财产所有权人有权取回出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注释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117页)
  
  我国法律中对于公司企业的出资人在进行财产分割时方法和依据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另外,公司企业在成立时,就应当对出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进行说明,并签订协议进行认定,这样可以避免在进行利益分配或者财产分割时发生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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