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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无罪辩护有哪些重点进行辩护

  受贿罪无罪辩护有哪些重点进行辩护
  
  一、受贿罪无罪辩护有哪些重点进行辩护
  
  (一)客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1、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不能证明涉案款项的数额以及最终归个人所有。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仅有各自独立的行贿人的证言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在案证据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2、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行为人是否了利用了职务的便利;
  
  3、在案的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且传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未能达到刑事证据排他性、唯一性的要求。
  
  (三)未达追诉标准
  
  二、律师辩护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认真阅卷,捕捉疑点查阅案卷,是了解案情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受贿罪辩护工作的第一道工序,一定要认真细致。要熟知和掌握案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的整个情况。特别足熟知被告人确实具有哪个或哪几个无罪的事实或情节。只有这样,才能在特别熟知案情的基拙上进行分折和研究,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和如何作无罪辩护。要特别熟知案情,除了仔细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询问案情以外,还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取得案卷中没有而又能证明告人无罪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鉴定结论有利的证据。
  
  2、重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酌定情节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随着公诉人队伍素质的普遍提高,起诉书和公诉词的水平越来越高,有人甚至赞扬它是向罪犯宣战的檄文。起诉书和公诉词一般都能客观认定,公诉人还利用法庭辩论阶段先于律师发言的机会率先向法院提出,大有不让律师独做“好人”的趋势。遇到上述情况时,可以在简单表达认同公诉人(但千万不可讲向公诉人“致谢”的话)发表的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的基础上,腾出更多辩护时间和篇幅多说有利于被告的酌定情节。
  
  3、注重说服法官说服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辩护业务是一种最基本的诉讼业务,而诉讼的本质就是说服。刑辩律师出席法庭辩护的目的就是要说服审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诉人。公诉人是无法说服的,因为,他们坐在法庭时已事先设定你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所以,刑辩律师不要把说服的对象搞错。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达不到辩护目的。
  
  这类案件在进行辩护时,应积极的调查相关的案件案情。对相关的犯罪情况进行了解,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辩护。不应袒护或虚报案情,隐瞒这类犯罪人员的犯罪情况,对这类人员进行相关的辩护,保护这类人员的合法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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