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法院判缓的条件包括哪些

  法院判缓的条件包括哪些缓刑是有条件的对原判刑期不执行,因此,缓刑应符合下列条件:1、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除累犯以外,是因为累犯是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以后再法定的时间以内的再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大,而其他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则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大,实行缓刑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2、实行缓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除刑法自身的威慑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决于犯罪分子自身对所犯罪行的认罪、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对自身的犯罪没有认识、没有悔罪表现,肯定会再次危害社会,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也不能实用缓刑,因为他们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缓刑适用的上述二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缓刑,正确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对正在准备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慑力,充分发挥刑法的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作用。二、被判缓刑的法律后果1、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刑法规定的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缓刑期满,宣告原判刑期不再执行;2、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漏罪没有判决,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漏罪进行判决,把前后两罪的刑期总和计算,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刑罚执行期限;3、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察期间内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对原判刑期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但减刑后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被判拘役的相应缩短的缓刑考验期最低不能少于二个月,被判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短不能少于一年。被宣告缓刑的,原判的附加刑不适用缓,在缓刑考验期内附加刑同时执行。要为罪犯争取缓刑,那么在诉讼过程中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确实是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不然的话可能在依法作出判决的时候并不会宣告缓刑。另外就是,缓刑本身就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在符合缓刑条件的前提下,还会确定一个考验期,只有顺利的过了考验期,没有发现漏罪、又犯新罪或者违反相关规定的,那么才是成功的缓刑,之后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总结:法院判缓的条件包括哪些缓刑是有条件的对原判刑期不执行,因此,缓刑应符合下列条件:1、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证人证言的效力是怎么认定的
      ?一、证人证言的效力是怎么认定的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对于证人提供的证言只要其能将这些事实......


·2023试用期多久签劳动合同
      2023试用期多久签劳动合同一、试用期多久签劳动合同1、一个月之内签合同。2、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城市房屋拆迁征收土地可以获得哪些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征收土地可以获得哪些补偿一、城市房屋拆迁征收土地可以获得哪些补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


·故意降低工资辞退员工合法吗?
      故意降低工资辞退员工合法吗?一、故意降低工资辞退员工合法吗?单位单方降低工资实际上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违约的行为。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


·欠钱不还执行局拘留之后怎么办
      欠钱不还执行局拘留之后怎么办欠钱不还执行局拘留之后怎么办如果你有钱偿还而拒不偿还的话,法院先是会对你进行罚款、司法拘留,如果你还是拒不偿还,金额较大的话,就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


·民法典147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147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日常生活中,有时候人们在签署合同的时候会出现失误,导致合同内容出现误解,这样一来,会伤害到一方的合法权益。关于重大误解,《民法典》给出了明确的规定,虽然......


法院判缓的条件包括哪些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