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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被告方有权利拒绝吗?

  一、笔迹鉴定被告方有权利拒绝吗?
  
  笔迹鉴定被告方无权拒绝,原告申请字迹鉴定,被告拒绝配合,这种情况下,法官应该认定原告对这份证据的主张成立。对于原告申请的有关字迹(笔迹)鉴定,如果申请鉴定的内容是该笔迹是否是由被告书写而成,而被告拒绝配合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 的规定,由法院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认定,依法认定原告对这份证据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笔迹鉴定是司法审理程序中,进行调查取证的一个关键环节,特别是涉及到合同纠纷和经济纠纷时,可以通过对笔迹进行鉴定来达到辨别当事人的目的,被告方是无权拒绝合法的证据的,司法机关可以按照笔迹鉴定的结果来合理合法的司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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