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事业编工伤待遇是怎样的?

  一、事业编工伤待遇是怎样的?事业编工伤待遇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报销。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不稳定期是指工伤职工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期间,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恢复期是指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及时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二、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确认停工留薪期的,依照此办法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以报销治疗费用,享受伤残津贴、伤残补助等工伤保险待遇。现实中,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往往需要立即救治,但在工伤认定进行之前一些用人单位不愿意出钱。《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作出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先行垫付治疗费用。与正常的社会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一样。这显示我国的工伤待遇的公平性,对工伤期间的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我国在进行理赔时都予以支持理赔这部分费用。事业单位的职员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与其他类型的职员并没有明显的不同,这也正显示出了我国并没有区别对待。职员在受伤之后,若是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伤情是由于工伤导致的,那么就可以按照既定的流程规定,提出享受工伤待遇的请求。
  
  
  
总结:一、事业编工伤待遇是怎样的?事业编工伤待遇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注册完学籍能不能改监护人?
      我们都知道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必须要有监护人的,包括未成年人在学校都是必须要有监护人的,那么关于学生注册完学籍能不能改监护人这一问题,我们谈谈自己的看法......


·在生意场上当你和别人购买东西时,你会要求别人开据发票,此时供
      在生意场上当你和别人购买东西时,你会要求别人开据发票,此时供应商是需要向有关部门交税的。我们拿到的发票是可以用来抵扣自己企业需要缴纳的税款的。那么当办理发票的承兑人员发现违反票据并......


·民事诉讼举证顺序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举证顺序是怎样的一、民事诉讼举证顺序是怎样的庭审质证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当事人陈述;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


·一、女方嫁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女方嫁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一般来说,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婚姻关系依法确立。在此期间,夫妻双方所取得的财产均视作夫妻共同财产,而娘家的“陪嫁”如果是在此期间送出的,应该视为是......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处罚标准具体如下:《刑法》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


·有关诽谤罪定义具体是怎样的
      有关诽谤罪定义具体是怎样的一、有关诽谤罪定义具体是怎样的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


一、事业编工伤待遇是怎样的?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