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员工借款直接从工资扣可以吗?

  员工借款直接从工资扣可以吗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并在列举的企业可以代扣的情形中没有员工借款这一事项。由此可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本意,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的权利,特别是《劳动法》规定的工资要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对自己的工资拥有自主使用的权利。由于工资与借款分属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分别受劳动法律法规和普通民事法律法规的调整,不能直接予以相互抵销。一旦双方发生争议,将分别按劳动争议和普通民事借款纠纷处理。劳动仲裁在处理此事宜时,一般都会仅处理工资部分,要求公司补发工资;而对借款部分则要求企业另行向法院起诉。综上,律师建议,企业不宜在未取得员工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扣除借款,除非在扣款前取得员工书面同意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二、针对上述企业从员工工资中直接扣除借款存在的法律风险,企业又将如何进行防范和规避1、如员工因私借款,应向企业相关部门出具借条,并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归还时间和方式,包括员工同意在工资中逐步扣除作为偿还方式。但需注意,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此借条应作为重要财务凭证妥善保存。2、如属于预支工资性质的借款,应在借条中注明借款性质为预支工资,则企业可以直接在工资发放时予以扣除,但亦需注意,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此借条应作为重要财务凭证妥善保存。3、如属于员工用于办理业务的未报销借款(如:预提的备用金),则员工在登记领取或出具借条时,务必在报销时间一栏注明:“如本人未能在公司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凭证以报销该借款的,则公司有权直接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此借款金额”。而此借条或登记文件,则应在员工报销或还款时,予以退还或盖章作废。员工与所在用人单位之间本身是给予员工提供了劳动之后,单位按照约定支付其相应的劳动报酬,但有些时候可能员工因为一些原因而向单位借钱,这个时候双方之间又格外构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但因为工资与借款之间基于的法律关系不同,那么在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工资里面就不应当直接将二者抵扣。
  
  
  
总结:员工借款直接从工资扣可以吗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抚养权可以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一般在父母离婚的时候需要确定下来。针对只有一个孩子的家庭,此时肯定只有一方能够获得抚养权,但之后的日子里面,另一方也是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的。那么现实中,抚养......


·新公司注册要多久
      新公司注册要多久,需要什么材料近几年来,我国政府鼓励创业,有很多关于创业的政策,现在应该算是创业的一个黄金时期,很多刚毕业的年轻人都会选择创业,那么创业就会涉及到注册公司的问题,......


·诈骗罪的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诈骗罪的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是什么?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


·离婚诉讼被告不出庭会怎样
      ?离婚诉讼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那么离婚......


·通过服务协议方式行贿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通过服务协议方式行贿的处罚标准是什么?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感情诈骗罪需要什么证据?
      感情诈骗罪需要什么证据?一、感情诈骗罪需要什么证据?对方虚构事实和受骗付款的证据,以及向对方索要对方不给或失去联系的证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员工借款直接从工资扣可以吗?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