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犯罪行为的未遂既遂与终止的区别是什么?

  犯罪行为的未遂既遂与终止区别是什么?1、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的区别如下:(1)定义不同犯罪的既遂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通俗的说就是指罪犯完成了他的犯罪行为并且犯罪结果产生了,已经对他人或者国家利益产生的实质危害。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它可能发生在预备犯罪的阶段,也可能发生在已经着手犯罪之后犯罪结果出现之前的阶段。(2)处罚不一样犯罪既遂的罪犯在量刑时,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2、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二者的主要区别有:(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二、犯罪未遂的成立具备哪些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标志。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所规定的客观要件的行为。2、犯罪未得逞,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标志。所谓未得逞,是指行为没有齐备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没有完成犯罪,主要是指行为人追求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所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行为人本意的因素。犯罪未遂根据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与否为标准,可以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根据实际上能否构成既遂为标准,可以分为能犯的未遂与不能犯的未遂。综上所述,犯罪未遂和终止类似,同犯罪既遂有本质区别,从直接造成后果看,犯罪既遂造成受害人身心及财产发生损坏,而未遂和终止则一般不产生后果。在处罚力度上,犯罪既遂最严重,根据条文判刑。而未遂的嫌疑人可能会被免于追究刑责。
  
  
  
总结:犯罪行为的未遂既遂与终止区别是什么?1、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的区别如下:(1)定义不同犯罪的既遂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离婚后男人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父母在子女不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前有义务抚养自己的子女,在生活中给予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药费以及其他生活必要费用。当一个家庭在有子女的前提下准备离婚的时候,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


·破产清算的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破产清算的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企业经营不善想要申请破产的话需要到相关的管辖法院进行申请管理,申请之后还有许多的事情要做许多事情需要去准备处理,但其实现在还有很多人都不知道破产清算的......


·盗窃罪多少钱立案?盗窃多少钱构成犯罪?
      一、盗窃罪多少钱立案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⑴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⑵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


·人民法院在审理重婚案件公开审理吗
      人民法院在审理重婚案件公开审理吗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


·故意绑架要判多少年
      故意绑架要判多少年一、什么是绑架罪绑架罪是指用胁迫、暴力等方法,将他人作为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或者达到某种目的,绑架他人的一种违法行为。1.绑架罪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无论......


·夫妻中的一方起诉离婚去哪里起诉
      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夫妻要是协议离婚的话,则需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但要是诉讼离婚的话,则此时确定管辖法院就比较麻烦了。那按照法律的规定,到底夫妻中的一......


犯罪行为的未遂既遂与终止的区别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