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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法律修改了吗?

  一、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法律修改了吗?
  
  
  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的相关法律并没有修改,人民法院依旧是没有权利要求退回侦查的,只有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案件存在证据缺少才可以要求侦查的部门继续调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和第200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完毕。
  
  
  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扩展资料
  
  
  如果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的,可撤销取保候审并予以收押,再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进行数罪并罚。
  
  
  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检察院起诉后,刑事案件到了法院审理阶段,这也是刑事诉讼最后环节。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或者取保阶段又犯新罪的,法院停止审理,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新罪补充侦查,之后法院采取并案审理的方式,对之前的犯罪和新罪一并做出判决,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将案件退回去重新调查的情况也只能是作为公诉人的检察院提出,人民法院是不可以主动提出将其退回而只能同意申请的,而检察院也只能尽快将缺少证据或者其他事项的补充完毕交给法院,法院在收到补充的内容之后就会继续开庭并作出合理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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