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房屋出租人有哪些?

  一、房屋出租人有哪些义务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3、物的瑕疵担保。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租赁物上的权利而使承租人无法依约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二、房屋出租人有哪些权利(1)租房屋的权利。这是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利。是法定权利。(2)收取租金的权利,这是根据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一种权利。(3)确保出租房屋合理使用的权利。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房屋的用途,并对修补、扩建行使决定权。定期对出租房屋行使检查权。(4)提前收回自住的权利。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行使这权利,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当然如果是约定的或显然是明显合理的原因,应该是允许的,规章规定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如收回让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居住或提供给年迈长辈居住。境外有法律规定基于自住的理由而提前收回。两年之内不得出租。(5)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可行使索赔的权利。行使这权利在于法理由,根据建设部的规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行使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权利。(6)合同期满收回房屋的权利。合同期满,是否同意续签出租合同,是出租人的权利。房屋出租人的义务,一方面是法定的,另一方面则是约定的。约定的义务,自然是建立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之上。至于法定的义务,那肯定就是法律事先规定好的,不需要当事人在格外作出约定。但要是当事人需要对法定义务作出更为详细、明确的约定,这样也是可以的。
  
  
  
总结:一、房屋出租人有哪些义务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式和内容有哪些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式和内容有哪些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逐渐在公司的管理中推广开来,逐渐取代了现在公司由其它方法对公司进行治理的制度。那么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式和内容......


·专利管辖权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专利管辖权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一、专利管辖权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专利权纠纷的管辖权由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


·中止强制执行民事行为有哪些?
      中止强制执行民事行为有哪些?一、中止强制执行民事行为有哪些?中止强制执行民事行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人民......


·行政处罚公开原则包括哪三方面?
      行政处罚作为国家一项严格的法律惩罚制度,要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一定要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执法公开才能对社会民众起到更好的警示教育作用,那么行政处罚公开原则包括......


·劳动仲裁程序准备材料是什么?
      劳动仲裁程序准备材料是什么一、劳动仲裁程序准备材料是什么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我们可以归纳为三类不同的人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也不同:第一类、申请人是员工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涉嫌强迫卖淫罪能判多少年
      涉嫌强迫卖淫罪能判多少年一、涉嫌强迫卖淫罪能判多少年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


一、房屋出租人有哪些?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