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质押房屋合同成立标准是什么?

  质押房屋合同成立标准是什么? 一、 质押房屋合同成立标准
  根据《合同法》以及《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主要是看当事人是否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如果达成了,说明合同已经成立了,如果未达成,说明合同没有成立。不同的合同,其主要条款又是不同的。如赠与合同和买卖合同,合同中的价款对于买卖合同来说,价款属于主要条款,而对于赠与合同就不是主要条款,所以,合同的主要条款要根据合同性质才能确定。
   二、合同成立的性质
  合同成立属于事实问题,而合同生效属于法律价值判断问题。事实是否清楚和存在,需要证据给予支撑。实际上,杭州某机电公司向被告购买设备之前曾去被告处现场查看并多次与被告沟通,双方达成意向后,由被告草拟合同,盖章后寄给原告,原告盖章后再寄给被告。 说明原告与被告已经就设备买卖达成了合意,双方之间的合同应该已经成立了,但是达成合意的过程需要原告提供证据给予证明,否则,只要被告否认,法院很难支持。因为事实问题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就不是法律事实。
  如果原告有证据证明双方已达成合意的证据,即使原告私自对书面合同进行了部分修改,属于新的要约,双方之间的合同也应该成立了,被告可以对修改后的交货时间和地点不予认可,但是被告应该按照原约定的交货时间和地点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否认合同没有成立。因为本案涉及的设备买卖合同不同于通过邮寄价目表、格式合同等方式达成的合同,本案涉及的合同签订之前,需要实地查看、沟通、谈判等环节。
   三、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就生效,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没有成立,守约方就无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只能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
   四、风险提示
  1、建议重大项目、设备的采购,在未签订正式合同之前,建议双方签订备忘录,记录谈判的内容,包括商业秘密保护等内容都可以通过备忘录的形式固定下来。
  2、已经签订的合同,如需要修改,建议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固定下来。
  阅读了上文,我们知道这样的质押房屋贷款合同成立的标准与也就是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比如说首先需要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意愿,如果是强迫签订的合同是不成立的合同,满足质押房屋合同成立标准之后,签订的房屋质押合同才是有效的,如果发生了合同纠纷,请您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想了解
总结:质押房屋合同成立标准是什么?一、质押房屋合同成立标准根据《合同法》以及《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主要是看当事人是否对合同的主要...#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拐卖儿童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的规定有哪些?
      拐卖儿童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的规定有哪些?一、拐卖儿童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的规定有哪些?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1)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亲子鉴定怎么分类,如何进行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主要是通过一些比较科学的方法,来分析一下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具有亲生关系。做亲子鉴定,需要当事人到相关的机构进行,同时这个亲子鉴定下面也是有具体分类的,那到底亲子鉴定怎么分类......


·上海最低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一、上海最低抚养费标准是多少?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掌握在800~2000元/月。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


·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有哪些区别
      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有哪些区别1、性质不同债务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包含两重债务关系,一个是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原生性债务关系;二是第三人(替代履行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次生性债务关系......


·婚前财产给父母婚后可以重新分吗
      婚前财产给父母婚后可以重新分吗一、婚前财产给父母婚后可以重新分吗?婚前财产给父母婚后一般是不可以重新分割的,因为已经是父母的财产,除非父母同意分割才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下班之后出的安全事故算不算工伤?
      下班之后出的安全事故算不算工伤?工伤认定对受伤员工来说至关重要,毕竟只有认定工伤后才会有相应的补偿待遇。如果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或工亡,也就意味着员工不仅没有赔偿金,还要自付治疗费。职工......


质押房屋合同成立标准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