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质押权人如何实现质权?质权有哪些效力?

  质押权人如何实现质权?质权有哪些效力?
  
  质权是质押权人的一种重要权利,随着质押行为的产生而产生,并根据实际有很多具体的分类,质押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必然要面对质权实现的问题,那么质押权人如何实现质权?质权又有哪些法律效力呢?接下来与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一、质押权人如何实现质权
  
  质权人实现质权,就质物的变价优先受清偿,其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期届满而质权人未受清偿。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为债权人设定质权。但质权不一定都能实现,如果债务人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或届满时清偿债务的,就不存在质权实现问题,只有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所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才可以以质物来实现自己的质权。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就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自己的担保债权,这就是质权人优先受偿权。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针对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而言的。其他债权人主要是指没有担保的一股债权人。
  
  二、质权有哪些效力
  
  (一)担保的债权
  
  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质押担保的范围进行。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二)对标的物的效力
  
  1、从物的效力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
  
  2、对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
  
  (三)对质权人的效力
  
  1、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
  
  (3)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
  
  (5)费用支付请求权。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6)保全质权的权利。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质权人的义务
  
  (1)保管标的物。
  
  (2)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
  
  (四)对出质人的效力——出质人的权利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简而言之,质押权人如何实现质权的问题上存在着一个重要的前提,那就是质押权人在债权到期仍然未受到债权人的清偿。在此前提下,质押权人这时候可以通过对质物的变卖或者折价来获得自己应有权利,进而质押权人也就实现了自己的质权。想了解
总结:质押权人如何实现质权?质权有哪些效力?质权是质押权人的一种重要权利,随着质押行为的产生而产生,并根据实际有很多具体的分类,质押权人为了保障自己...#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对于征地补偿怎么计算?
      征地补偿的办法国家有一个自己的计算公式,那么对于征地补偿的具体计算方式是怎样的呢?根据有关的规定,土地的补偿计算方式应该是由被征收土地的亩数,以及具体年产值和补偿的倍数来做乘法计算......


·拖欠货款拿不到怎么办
      拖欠货款拿不到怎么办一、拖欠货款拿不到怎么办债务人拒不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债权人按期还款。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


·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四个构成条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与通讯相联系的公共安全。其破坏的对象是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即广播电台、电视、电报、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如广播电台发射和接收电波的机器设备、电话交......


·夫妻双方一方死后财产怎么分配夫妻一方死亡后
      夫妻双方一方死后财产怎么分配夫妻一方死亡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全部归另一方所有,而是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剩余的个人财产部分作为遗产进行分配。(1)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夫妻在婚姻关系存......


·行政拘留15天住看守所是否可以探视?
      行政拘留15天住看守所是否可以探视?一、行政拘留15天住看守所是否可以探视?行政拘留15天住看守所是可以探视的,被处罚人的亲属、朋友在拘留所提前预约,在拘留所规定的探视时间可以对执行拘......


·在我国司法鉴定需要本人去吗
      司法鉴定的发展,促进了司法活动的创新。在我国,遇到案件的情况下,做法律鉴定是一件平常的事情。通过司法鉴定,有利于促进法律公正和司法效率。在生活中,当我们遇到司法鉴定的相关事情,肯定......


质押权人如何实现质权?质权有哪些效力?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