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夫妻其中一方继承后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夫妻其中一方继承后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其中一方继承后如果婚后继承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对于婚后继承的财产,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被继承人未指明仅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应该属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如果夫妻有如下情况,即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财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指定赠与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归夫妻一方所有的,在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比如,男方父亲去世之前,在遗嘱中明确自己死后房子归男方一人所有,排除其他人的权利。男方基于遗嘱继承取得的房产,不能作共同财产分割。
  
  (二)夫妻双方有约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就财产进行约定。可以婚前约,也可以婚后约。内容可以设定婚后一方的收入归一方所有,不纳入共同财产的范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三)婚前财产
  
  一方婚前的财产自然不应属于离婚时分割的范围之列。因此,离婚时如果一方能举证证明另一方要求分割的财产在婚前就已取得,这些财产就不属于离婚分割之列。
  
  (四)只能归一方的特定财产
  
  有些财产,即使没有约定,也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些费用主要是保障受害一方的生活,因此,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综上可知,在婚后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通常情况下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的。但要是在遗嘱中明确说明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那么就按照夫妻个人财产处理。
  
  很多人结婚之后会发生一个继承的问题,比如说婚后其中一方父母去世,那么留下的财产就会按照继承的顺序来发生财产方面的转移,通常情况下来说没有明确的说明只继承给其中一方,那么应当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也会对这个部分进行分割。
  
  
总结:一、夫妻其中一方继承后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其中一方继承后如果婚后继承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入户盗窃从轻情节有哪些?
      入户盗窃从轻情节有哪些?1、退赃、退赔。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轻处罚。2、盗窃罪中酌......


·一、当时离婚不要对方抚养费,以后是可以要吗?
      一、当时离婚不要对方抚养费,以后是可以要吗?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因此答案是肯定的,那有没有情况下可以不给抚养费,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者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


·分公司租房合同盖章吗?
      分公司租房合同盖章吗?一、分公司租房合同盖章吗?办理分公司时,房屋租赁合同需要总公司法人签字和盖章。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


·在当今社会中,交通事故发生的几率逐渐变多,而且发生的原因也各
      在当今社会中,交通事故发生的几率逐渐变多,而且发生的原因也各有不同,但是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在我们身上,有些法律规定的内容是必须要了解的,那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期限是多久?接下来,......


·申请国家赔偿的期限是多久
      在我国,冤案的发生有所无法避免,所以国家有国家赔偿来弥补冤案的发生,国家也正在整顿尽量减少和避免冤案的发生。如果有需要而要申请国家赔偿的话,除了要符合相关的申请条件外,还要看相应的......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征地补偿标准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征地补偿标准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土地只有二类土地一种:二类区片区片范围:石炮台街道、金砂街道、金厦街道、东方街道、大华街道、同益街道、光华街道、东墩街道、广厦街道、......


一、夫妻其中一方继承后是夫妻共同财产?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