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由征地实施政府国土局在安置补偿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补偿给村集体和农户。农民一般都是依靠农村的土地才能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故此若是其他的单位或者是机构,想要征收属于农民的土地,是一定需要先制定出合格的补偿方案的,否则任何人都不得征收属于农民的土地。在征地工作快要结束时,必须要一次性的支付征地补偿款。
  
  
  
总结: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男男性侵是否构成犯罪
      一、男男性侵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犯罪,日常生活中,男性受到猥亵、性侵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237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


·协议离婚条件是怎样的
      有的人认为协议离婚可以很快的解除婚姻关系,从而选择通过这种方式离婚,而忽略了其实在协议方式下离婚的,夫妻也是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行。那到底法律中规定的协议离婚条件是怎样的呢?我们马......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哪些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虽然说现在找工作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是劳动关系肯定也不能建立在损害自己利益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是这种情况的劳动关系,宁愿不要,并且自己还要学会维权。我们就拿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的......


·商品房退房协议书如何填写?
      商品房退房协议书如何填写?手续如何办理?现在买商品房的人越来越多,买房不容易,退房更麻烦。当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签了,定金也交了,拿到房子之后,却发现房屋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对于想要......


·疫情期间买到假口罩怎么赔偿
      疫情期间买到假口罩怎么赔偿?买到假口罩的商家需要按照购买购买口罩价格的3倍赔偿,根据《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的金额,对于增加赔偿的金额一般是消费者......


·一、买卖不破租赁租金价格过低适用吗?
      一、买卖不破租赁租金价格过低适用吗?不适用于买卖不破租赁,租金的多少应当双方协商处理,不属于法律问题。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转让他人,对租赁关系......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