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检察院批捕后是侦查还是补侦

  一、检察院批捕后是侦查还是补侦?1、检察院批捕后是侦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2、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5、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二、刑事案件补充侦查的概念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从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第140条和第165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关于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补充侦查的期限的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如果公安机关在检察院批捕之后又通过进一步的调查完善了证据链条,那在以后的整个办案过程中根本就不会出现补充侦查的这种状况。公诉案件当中公安机关所享有的侦查期限还是比较久的,因为我们谁都不希望正式进入到庭审之后才发现证据上的瑕疵。
  
  
  
总结:一、检察院批捕后是侦查还是补侦?1、检察院批捕后是侦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检察院能管法院吗
      不能。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两个机关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但不存在谁管谁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


·遇到犯人斗殴该如何处理?
      遇到犯人斗殴该如何处理?一、遇到犯人斗殴该如何处理?根据《监狱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罪犯在狱内打架斗殴,所在监区的人民警察可以进行调解,并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等处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城镇以上的地方,开发商修建房屋时,必须按照既定的法律规范,在遇到房屋超出规划面积的情形时,相关当事人是可以向当地的司法机关提出救济请求的,一经核实,用人单......


·申请工伤认定沒有资料怎么办?
      天有不测之风云,危险无处不在,作为一名职工,在工作之中亦有可能发生意外伤害,这时候我们就需要通过申报工伤来保障我们的人身财产权利,但是申报工伤需要一系列材料,通常我们没有办法提供所......


·社会抚养费异地征收的程序是怎样的?
      如今流动人口很多,大城市里面有不少外来人口。其中有些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发生超生的行为。对于超生的家庭,计划生育部门要征收一般社会抚养费,数额的话通常是按照当地居民人均年收入的三倍......


·申请变更合同交费多少?有哪些情况
      申请变更合同交费多少?有哪些情况一、申请变更合同交费多少变更合同都会收取相应的手续费,具体交费多少要根据相关规定来决定。例如对于购房合同更名费用,购房者需要进行更名,他们都将收取......


检察院批捕后是侦查还是补侦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