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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是哪一条法律规定的?

  一、存疑不起诉是哪一条法律规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存疑不起诉具体是指什么?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这是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保留公诉权的行为规范。
  
  三、存疑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三款规定的精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因此,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对于事实仍未查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四条,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据以定案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的。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因新的证据证明案件符合起诉条件时,就可以撤销原来做出的不起诉决定。应当注意的是,存疑不起诉只适用于刑事案件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如果在不起诉决定之后发现案件嫌疑人无罪的,应当立即释放,不能无罪关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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