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终止的特殊原因有什么?
委托合同终止的特殊原因有什么?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1、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无论是有偿委托合同还是无偿委托合同,也无论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还是未确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无论委托事务的处理进行到何种程度,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委托合同。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二、委托合同中双方义务是什么?1、受托人包括:(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办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托他人;(2)遵守委托指示的义务;(3)报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情况向委托人报告;(4)转移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5)转移权利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2、委托人(1)支付费用的义务。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2)付酬义务。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3)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当事人委托重要事项给他人,双方应订立委托合同。如果一方提出解约,经过对方同意,合同自然终止。当然,如果有当事人死亡、被刑事处罚或者失去民事能力,合同也会终止履行,这是终止的特殊情况。合同终止后,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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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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