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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等到了强拆,才去维权吗?

  只有等到了强拆,才去维权吗?
  
  一、只有等到了强拆,才去维权吗?
  
  依据我相关法律的规定,并不只是到了强拆才能去维权的,如果征收拆迁部门有侵犯被拆迁人利益的行为时,被拆迁人就可以维权。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被强制拆迁了要怎么处理
  
  (一)合法强制拆迁的救济方法
  
  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合法强拆,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会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裁定。
  
  合法强拆因遵循法定的程序。合法强拆的法律程序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按照该解释的规定,强拆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形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非诉执行,一种是诉讼执行。对应有两种程序。而非诉执行就是行政机关申请强拆及权利人。
  
  申请的时效应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九十条之规定。该解释具体规定了受理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及不予执行的情形。执行的机构有法院的专门非诉执行机构完成。而诉讼执行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提起诉讼后,待裁判文书生效以后由法院的执行机构执行的情形。
  
  (二)非法强制拆迁的救济方法
  
  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③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最高法院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综上所述,面对强制拆迁,可以在当自己的权益在被侵犯的时候就去维权,不用等到强拆的时候才去维权,应该尽早的委托律师介入拆迁案件当中,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利,让当事人掌握案件的主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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