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遇到强制拆迁养殖场怎么办

  遇到强制拆迁养殖场怎么办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遭遇到强拆的,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先补偿后搬迁】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三十一条 【暴力等非法搬迁法律责任】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该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标准如下:1、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价格政策,按照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照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照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照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相应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2、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照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如果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如果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和违章建筑物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予迁移费或补偿费综上所述,对于被拆迁人如果遇到了强制拆迁了可以通过报警来进行维权,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这时候需要尽早的委托律师来收集证据,才能够掌握案件的主动权,要求拆迁方作出相应的赔偿。
  
  
  
总结:遇到强制拆迁养殖场怎么办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遭遇到强拆的,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国有土地...#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申请劳动仲裁要什么资料
      申请劳动仲裁要什么资料一、申请劳动仲裁要什么资料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我们可以归纳为三类不同的人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也不同:第一类、申请人是员工的,请提交下列材料:1、劳动仲......


·信用卡逾期不还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信用卡逾期不还的法律后果有哪些?一、信用卡逾期不还的法律后果有哪些?1、首先信用卡逾期会有最低还款额部分的滞纳金5%,账单全额罚息,一般银行按每日0.05%计算,按月复利计息。2、逾期不还会......


·一、买房反悔违约金怎么赔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一、买房反悔违约金怎么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一方反悔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违约金,合同有约定,按合同约定赔偿,但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二、在哪种情形下卖......


·先行羁押折抵管制可以吗?
      先行羁押折抵管制可以吗?先行羁押日期能够折抵刑期。刑法中规定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的“羁押”,属于“判决前”所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中的拘留和逮捕措施中的剥夺自由的暂时性强制措施......


·职务侵占1500万判几年
      职务侵占1500万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公司股东需要承担债务责任吗
      公司股东需要承担债务责任吗公司股东通常情况下不用承担债务责任,特殊情况下要承担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遇到强制拆迁养殖场怎么办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