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房屋产品质量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房屋产品质量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一、房屋产品质量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协商或者是起诉都是可以处理房屋产品质量纠纷的方式,具体的处理方式如下:
  
  1、当事人约定优先。
  
  2、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当事人就有关合同标的物的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4、卖方在出卖标的物时,通过产品介绍、产品说明书等形式对标的物品质进行的说明,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则该说明构成卖方对标的物品质的明示担保。如果实际交付的标的物与该说明不符,则属于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
  
  二、如何提出标的物质量异议
  
  苏州律师认为一般情况下,买方认为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卖方提出,否则视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合格。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合同中可约定验货人,可以是买方及其代理人、买卖双方共同验收、或双方指定的有关质量检验机构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三、质量是否存在瑕疵问题的鉴定
  
  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或对标的物的具体瑕疵有争议,买方应提出质量鉴定的申请,由法院委托有关质量鉴定机构对标的物的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专业鉴定。
  
  四、卖方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即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五、卖方逾期交货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
  
  (一)交货时间的确定。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2、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即: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卖方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卖方逾期交付标的物,即构成违约,应负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在卖方尚未交付标的物情况下,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在卖方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形下,可不再适用继续履行,买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虽然房屋在修建完成之后,是需要在验收合格之后才能交易的,但是难免还是会出现房屋质量方面的问题,此时若并非是由于购买者的原因导致的,就可以向房屋的销售主体提出赔偿的请求,若是双方无法协商确定赔偿的数额,此时也可以在书写房屋质量的民事诉状之后起诉。
  
  
总结:房屋产品质量纠纷应该如何处理?一、房屋产品质量纠纷应该如何处理?协商或者是起诉都是可以处理房屋产品质量纠纷的方式,具体的处理方式如下:1、当事...#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去法院起诉离婚要多久,怎样才能判离婚?
      我国法律上规定有两种方式可以解除婚姻关系,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当然不是每一对夫妻到都能好聚好散协议离婚的,最后难免会给彼此难堪,闹到法庭上见。那么究竟去法院起诉离婚要多......


·怎样认定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如何认定
      在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就是由证人证明案件事实经过。证人通过证言的形式来证明案件的事实,那怎样认定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那证人证言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非应当指定辩护的被告人是什么意思?
      一、非应当指定辩护的被告人是什么意思?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委托别人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刑事诉讼法第33条和第34条规定了委托辩护的相关内容。1.辩护人......


·复印件是直接证据吗?
      复印件是直接证据吗?在诉讼中,一般要求提交证据的原件,但在法定条件下,提交原件有障碍的时候,是可以提交复印件作为证据的。而同时,证据分为间接和直接两种证据。复印件是直接证据吗?首先我......


·一、网签房屋租赁备案是必须的吗?
      一、网签房屋租赁备案是必须的吗?网签房屋租赁备案并非是必须的,无论是二手房网签,还是租房网签,都是为了防止房屋租售时阴阳合同的出现,使房屋租售透明化,减少纠纷、便于管理。因此并不强制......


·一、关于小三怀孕是否重婚罪?
      一、关于小三怀孕是否重婚罪?属于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


房屋产品质量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