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哪些情形适用法定继承

  哪些情形适用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法定继承是一个强制性规范,除被继承人生前依法以遗嘱的方式改变外,其他任何人均无法改变。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包括:
  
  1、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遗嘱继承或遗赠,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
  
  2、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所涉及的遗产;
  
  3、遗嘱未处分的部分遗产;
  
  4、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
  
  5、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6、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是: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区别
  
  1、法定继承是指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按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所进行的继承。法定继承是按法律规定的范围、顺序来进行的;而遗嘱继承则是按财产所有人生前的意思来继承的。
  
  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根据所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和赡养扶养情况来确定的;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财产所有人在遗嘱中确定的;
  
  3、遗嘱继承人必须是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而法定继承人不一定都是遗嘱继承人。因为在遗嘱继承中,根据财产所有人的生前意愿,遗嘱继承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若干人。哪些法定继承人能够继承遗产,这要取决于遗嘱的内容。
  
  4、我国实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也就是说,对公民个人遗产的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按法定继承。
  
  适用法定继承,也要看是否符合对应的情形或者条件要求。而在法定继承中,对于丧偶的儿媳、女婿来讲,若是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那么也是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他们的遗产。另外,就是对于自己尚未出生的孩子,也要适当的为其保留继承份额。
  
  
总结:哪些情形适用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法定继承是一个强制性规范...#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法院判决离婚理由是什么
      法院判决离婚理由是什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以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


·协议离婚财产未分配事后是否可以要求分割?
      协议离婚财产未分配事后是否可以要求分割?1、可以要求分割。2、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


·贿赂别人犯罪吗
      视情况而定,如果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罪;如果是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非国家人员近亲属,非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


·殴打他人与寻衅滋事认定的规定是怎样的?
      殴打他人与寻衅滋事认定的规定是怎样的?在我的日常生活当中可能会发生一些打架的行为,但是对于这些打架的行为可能在法院上诉,我进行的性质定罪都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存在着寻衅滋事,也存在......


·土地使用证遗失怎么补办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土地使用证遗失怎么补办需要的材料有哪些?土地使用证遗失怎么补办需要的材料有:土地权利人应向土地登记机关报失;土地权利人应在土地登记机关规定的媒体上声明其土地证书灭失;土地权利人应提交补......


·刑法中伪造金融票证罪是以什么标准立案的?
      刑法中伪造金融票证罪是以什么标准立案的?一、刑法中伪造金融票证罪是以什么标准立案的?对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哪些情形适用法定继承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