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高空坠物死亡怎么赔偿?

  高空坠物死亡怎么赔偿?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是指人工建造的附着于土地的永久性或临时性的设施,如房屋、桥梁、码头、堤坝、隧道、涵洞、埋设的管道、路标、电线杆、广告牌、脚手架、缆车、索道、护路林木,等等。倒塌、脱落、坠落是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毁坏的常见危险。除此之外,凡是上述设施本身损坏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均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建筑或者其他设施的塌落花流水是设计或施工的原因造成的,其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设计人或施工人追偿。二、高空坠物赔偿侵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赔偿。即如果是在业主户内坠落的,由业主赔偿,在公用区域的设施坠落的,由物业赔偿。见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文: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 偿。《侵权责任法》还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目前,高空坠物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有很多,但对于高空坠物的责任认定仍然比较麻烦,对于当事人的处罚也难以落实到个人,所以对该楼房的所有人员实行连带赔偿责任也只是相对比较好的一种赔偿方式,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而定。
  
  
  
总结:高空坠物死亡怎么赔偿?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可变更合同的变更权的原则有哪些
      可变更合同的变更权的原则有哪些合同是具有法律效益的,生效的合同也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所以合同也是我们在工作和学习中维护我们个人利益的重要凭证之一。那么今天我们为您讲解一下关于可变更......


·欠债不还可以同时拘留夫妻两人吗
      欠债不还可以同时拘留夫妻两人吗一、欠债不还可以同时拘留夫妻两人吗?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需要执行。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的,可以同时拘留。但一般情况下双方只是共同债务人,做为被执行人......


·和15岁女孩同居犯法吗 非法同居犯法吗
      一、和15岁女孩同居犯法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


·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案例是什么?
      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案例是什么?劳动关系对于一个工作者来说十分的重要,因为用人单位在招聘工作者的时候需要确立劳动关系,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就会用到劳动关系来进行处理,一般劳动关系的解除......


·专利申请费用是多少?
      专利申请费用是多少?专利申请是获得专利权的必须程序。专利权的获得,要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申请,经国家专利机关批准并颁发证书。申请人在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专利申请时,还应提交一系......


·劳动争议调解实施细则包含什么?
      劳动争议调解实施细则包含什么?一、劳动争议调解实施细则包含什么?劳动争议调解实施细则包含: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解;第三章仲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高空坠物死亡怎么赔偿?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