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公司股东会参会人员必须是股东吗?

  公司股东会参会人员必须是股东吗?必须是股东,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股东大会既是一种定期或临时举行的由全体股东出席的会议,又是一种非常设的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是股东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对企业行使财产管理权的组织。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得股东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所以,股东大会由股东参加,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Shareholders Meeting) 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二、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总人数不足本法所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说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召开分下面两种情况:1、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年会,至于召开年会的时间,由公司自行规定。2、临时召开股东大会出现以上六种情况时,应该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当符合规定的股东数量,虽然并不要求全部股东到会表决,但一般必须符合法定开会的数量,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形成合法的决议,具体的标准应当按照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总结:公司股东会参会人员必须是股东吗?必须是股东,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对于大多数公民来讲购房都是一件很大的事情,而由于购房过程中涉
      对于大多数公民来讲购房都是一件很大的事情,而由于购房过程中涉及到的环节比较多,处处都是需要购房者小心注意的,否则就很容易给自身利益造成损害。其中通过按揭贷款方式买房的,自然注意的地......


·河南省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我国的盗窃罪现在是很猖狂的,所以在法律的制定上也是比较严苛的,那么河南省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一般的是在盗窃的数额以及次数之间来进行判断的,一般的数额较大的在拘役在3个月以及6个月......


·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由租房引发的民事纠纷数不胜数,而导致这些纠纷大部分的原因便是许多租房的人没有和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且未到房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那么,当我们和房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之后,又如何到......


·自诉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
      自诉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刑事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不收取诉讼费。二、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据自诉案件......


·不管是怎样的
      不管是怎样的合同,具体都是由一条条的条款内容支撑起来的,对于租赁合同来讲也不例外。但很多人其实不是很了解这个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都有哪些呢?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为你做详......


·哪些情形下不适用继续履行
      哪些情形下不适用继续履行并不是什么情况下都可以继续履行,对于非金钱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比如已属破产财产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债......


公司股东会参会人员必须是股东吗?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