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抢劫罪的区别是什么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抢劫罪的区别是什么
  
  一、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抢劫罪的区别是什么?
  
  1、犯罪的目的不同。
  
  抢劫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抢劫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2、侵害的客体不同。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侵犯的客体主要是武装力量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3、构成犯罪的数额限制的不同。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没有数额的要求,因为这种犯罪不一定表现为财物,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武装力量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
  
  二、犯抢劫罪如何判刑处罚?
  
  (1)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2)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军人代表的是国家军队的形象,国家军队及国家行政单位都不允许大家在生活中拿来开玩笑的,特别是这里还冒充军人坑蒙拐骗。可是,招摇撞骗罪和抢劫罪不管从哪方面来说也没有任何的可比性的,对方也不可能冒充军人的身份去抢劫。
  
  
总结: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抢劫罪的区别是什么一、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抢劫罪的区别是什么?1、犯罪的目的不同。抢劫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适用情形包括什么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适用情形包括什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交通事受害人护理人误工费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交通事受害人护理人误工费的计算公式是什么?所需赔偿的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理同等级别的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人数×护理天数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的确定分两种方法。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如何确定?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如何确定?1.股东为一人一人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只有一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这是一人公司与一般情形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之处,通常情形......


·没有羁押审查起诉期限是多长?
      一、没有羁押审查起诉期限是多长?只要是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不管是公安机关移送还是检察机关移送,也不论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都应该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批准可延长十五......


·上班被马蜂蛰了算不算工伤
      上班被马蜂蛰了算不算工伤一、上班被马蜂蛰了算不算工伤是工伤,在工作时间受到伤害是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我国信用卡诈骗追诉期是多久?
      信用卡在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还带来了一定的风险,现在信用卡诈骗这个词在人们生活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不得不引起我们您的重视,因而,人们对信用卡诈骗的关注度也在一直提高。对信用卡诈骗......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抢劫罪的区别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