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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权与买卖不破租赁相冲突吗?

  一、抵押权与买卖不破租赁相冲突吗?
  
  抵押权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相冲突的,赁合同属债法范畴,依据债法相对性原理,租赁合同约束承租人与出租人。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之规定,租赁权虽是债权但对第三人也具有约束力,租赁关系得依法转移给受让租赁物所有权的第三人。即“买卖不破租赁”,系债权的物权化,为保护承租人而创设。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担保法》第四十八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二、买卖不破租赁、抵押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1、租赁物被没收、征收的;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已经登记的;
  
  3、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
  
  三、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四种情形: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任何被租赁之前没有被抵押的房屋等不动产,在租赁之后,即使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了变更,租赁主体也可以凭借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使得自己已经可以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对先抵押再租赁的房屋,抵押权优先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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