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侵犯名誉权是否要证明损失?

  侵犯名誉权是否要证明损失?
  
  一、侵犯名誉权是否要证明损失?
  
  如果被侵权方主张存在实际损失的,就举出证据证明实际损失存在,如果不能证明的,人民法院就无法支持原告方的主张,但是证明损失一般会出现在企业的名誉权侵权以及名人的名誉权侵权的案件中。
  
  如何认定侵犯企业名誉权:
  
  1、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法
  
  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权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2、受害企业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包括降低了消费者、社会公众对法人商誉的社会评价。
  
  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
  
  二、侵犯企业名誉权赔偿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厘清企业名誉权与商誉
  
  企业名誉是指公众对企业人格的综合评价,其范围较为广泛,而企业商誉是公众对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累积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相关评价,企业商誉直接关联企业的市场形象、经济利益和市场份额的多寡。
  
  2、穷尽举证方式
  
  对此,可以遵循先损失、后收益、再法院酌定的举证思路。比如甲公司的商业诋毁使乙公司产品销量下降并致大面积退货。首先,乙公司在诉讼中如能证明销量同比下降及退货数量,则可直接计算出经济损失。
  
  其次,如果乙公司不能证明损失大小,则可举证证明甲公司的销量同比增长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即甲公司所获利益)作为赔偿依据。在举证过程中,可以综合利用民事证据制度中的证据披露、举证妨害、优势证据、专家证人、司法鉴定等手段协助法院查明相关事实。
  
  3、考虑名誉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竞合
  
  在商业诋毁案件中,竞争主体散布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虚假事实,既可构成名誉侵权,也可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具有直接或潜在的竞争关系。但是,起诉路径的选择并非无足轻重。
  
  考虑到法院体系中传统民事法官与商事(知产)法官在审理案件类型、指导思想方面的不同,同等条件下选择以不正当竞争作为诉由更能维护被侵权企业的合法权益。
  
  自然人或者是法人在面对名誉权侵权时可以先与侵权行为人进行协商,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害名誉权,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被侵权方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被侵权方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礼道歉,消除不利影响,恢复名誉权原状等。
  
  
总结:侵犯名誉权是否要证明损失?一、侵犯名誉权是否要证明损失?如果被侵权方主张存在实际损失的,就举出证据证明实际损失存在,如果不能证明的,人民法院就...#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一、 疫情停工期间工资怎么算?
      一、疫情停工期间工资怎么算?因疫情停工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因受疫......


·离婚两个小孩如何判定抚养权?
      离婚两个小孩如何判定抚养权?离婚两个小孩判定抚养权,通常情况下都是夫妻双方一人拥有一个孩子的抚养权。具体的抚养权确定的规则如下所述。(一)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首先,离婚后,哺乳期......


·租房合同到期未续签转租违约吗,转租有效吗?
      租房合同到期未续签转租违约吗,转租有效吗?依据法律规定,如果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承租人可以转租。那么此时转租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对此学界和实务界并无异议。但是,租房合同到期未......


·私闯民宅蓄意伤人会如何判刑?
      私闯民宅蓄意伤人会如何判刑?1.如果没有造成轻伤害以上结果,故意伤害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只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违法行为,严重的可能被判劳动教养,轻的应该是行政拘留。具体的伤害结果要......


·代理词是什么 应该怎么写
      代理词是什么应该怎么写当我们需要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我们所遇到的纠纷的时候,就需要专门的人员来书写一份代理词,也就是在庭审过程中单独使用的一种非正式文书。今天,我们就带您一起来了......


·疫情防控期间聚会犯不犯法
      疫情防控期间聚会犯不犯法一、疫情防控期间聚会犯不犯法?限制或禁止群体性集会活动是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疫情防控措施之一。疫情防控期间,组织他人外出聚餐、玩乐,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


侵犯名誉权是否要证明损失?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