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棚房拆迁”一刀切,农民朋友该如何应对?
“大棚房拆迁”一刀切,农民朋友该如何应对?可以先判断是否属于大棚房整治范围内,如果不是的话,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是向上级政府部门申诉。 按照从严从实的要求,以自然资源部的认定标准为标准,对“大棚房”问题进行认定: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进行建设。主要包括: 住宅类,如私家庄园、别墅、商品住宅等; 经营性非农设施类,如餐饮、休闲、度假、娱乐、会议、培训、物流仓储、停车场、驾校、酒庄、商业养老、垂约园、人造景观等; 农产品加工类,如铜料加工、茶叶初加工、水果打蜡、果蔬分级分类等,且可以易地建设的; 新兴业态,如农业嘉年华、农业小镇、田园综合体等兼具农业生产、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农事体验、产品展示、体闲旅游等复合功能的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等。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等。主要包括: 在农业大棚内建设住宅、餐饮、娱乐、会议、培训仓储、厂房等设施; 在农业大棚内建设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产品展示等设施; 在农业大棚内硬化地面的。耕作道路除外。 (三)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主要包括: 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过19.5平方米(含多栋农业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或层数超过一层; 看护房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 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127号)中有明确规定:“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对附属设施的规定是:“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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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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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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