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法律上对绑架罪怎么规定的

  法律上对绑架罪怎么规定的
  
  一、绑架罪怎么规定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如何判断绑架罪既遂与未遂
  
  绑架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目前在理论上及实践中认识尚不一致,有不法要求实现说、控制人质说、提出不法要求说等。
  
  1、绑架罪的既遂有两种情况:
  
  (1)行为人实施了绑架行为和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后,第三人满足了行为人的不法要求;
  
  (2)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绑架行为和提出了不法要求的行为,但第三人没有产生恐惧心理或者对被绑架者漠不关心,或者没有按照行为人的意志去行为,致使行为人的不法要求没有得到实现。
  
  2、绑架罪未遂也有两种情况:
  
  (1)在着手实施绑架行为时,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他人救助等原因,致使绑架没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
  
  (2)行为人已经劫持了被绑架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来得及实施提出不法要求行为的。
  
  注意:绑架罪的中止,只要发生在提出不法要求行为以前都可以成立。
  
  三、绑架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绑架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
  
  在绑架被害人的过程中,可能因为要压制被害人的反抗,而对被害人采取了一定的暴力行为,从而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甚至还有可能在绑架过程中杀害了被绑架人,在这些情况下,只能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来论处。但要是在先成立绑架罪的情况下,又杀害被绑架人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造成其重伤或者死亡的,那么还是以绑架罪论处,但此时可以判无期徒刑或死刑。
  
  
总结:法律上对绑架罪怎么规定的一、绑架罪怎么规定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管辖移送一直未立案可以上诉吗?
      管辖移送一直未立案可以上诉吗可以上诉。当事人如果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在提出申请后应当由法院进行审核,若确实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在十日之内将案件材料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管辖后法院应当在......


·一、社会减免抚养费申请书可以写吗?
      一、社会减免抚养费申请书可以写吗?一般不可以减免,一次性交纳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分期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


·司法鉴定医疗过错赔偿都有什么
      司法鉴定医疗过错赔偿都有什么(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


·移送管辖的情形是什么?
      移送管辖的情形是什么?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因此极易被伪装和夸大从而造成精神损害赔偿的肆意扩张,因此与一般生理健康受损所导致的损害赔偿相比,对这类健康权受损所导致的损害赔偿的限制要严格得多。要求交......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内容范本是怎么样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内容范本是怎么样的?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内容范本是怎么样的?甲方(承让方):乙方(承包方):为发展村庄经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着自愿、平等、......


法律上对绑架罪怎么规定的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