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家庭财产分配官司的适用原则有哪些?

  一、家庭财产分配官司的适用原则有哪些?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是什么?按照合同法,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二:1、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2、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也相应体现在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财产分割协议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一点与诉讼离婚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的内容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审查,所以,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部分具有强制执行力。离婚时如果有共同财产才会进行财产分割,但是如果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已经进行财产分割的,就无需再次进行分割,并且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是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的,但是如果其自愿归入共同财产的,就可以分割。
  
  
  
总结:一、家庭财产分配官司的适用原则有哪些?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重婚子女权利是否会有差异
      一,重婚子女权利是否会有差异重婚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是法律所规定的。不会因为其是婚外所生子女就没有应有的权利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强奸罪可以不公开审理吗?
      强奸罪可以不公开审理吗?强奸罪是可以要求不公开审理的。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抢注名称和商标区别是什么?
      抢注名称和商标区别是什么?一、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


·什么是简易程序
      什么是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


·暂时羁押人员能交社保吗
      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某些行政、刑事处罚的,在单位停发工资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暂停缴纳社保。符合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后......


·法人身份证明材料有哪些?
      法人身份证明材料有哪些?法人,相对于自然人而言。自然人是以生命为存在特征的个人。每个人都是自然人,但不代表每个人也都是法人。法人是在国家承认的基础上,拥有凌驾于自然人之上的权利,普......


一、家庭财产分配官司的适用原则有哪些?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