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不动产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一、不动产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形有哪些?1、在不动产抵押权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即在抵押权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限制适用该原则。2、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动产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查封的本质上是一种公法行为。查封包括财产保全过程中的查封和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查封。由于查封的目的是为了债权人实现债权,不动产被查封后,其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丧失了对不动产的处分权。因此,被查封的财产,债务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的,该处分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经他字第8号复函明确指出,执行债务人擅自处分被查封的房产的行为无效。从另一方面来说,查封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债权,承租人明知租赁物有可能被变卖,却仍然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由此带来的风险只能由他自己承受。3、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的限制适用破产企业的房屋建筑作为破产财产,必然要进行拍卖或变卖,所有权肯定会发生变化;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属于破产财产,其权属同样会发生变化。在破产案件中,对于破产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或者土地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在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在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一般应限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二、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除了动产交易和以上的这三种情况比较特殊的不动产之外,其他大多数的不动产交易都适合买卖不破租赁。但是,如果不是抱着一种投资的心态购买二手不动产的话,也不建议大家去购买已经租出去的不动产,交易过程设计的人越多,风险也越大。
  
  
  
总结:一、不动产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形有哪些?1、在不动产抵押权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审查起诉律师可以做什么?
      一、审查起诉律师可以做什么?(一)律师介入时间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辩护。(二)律师办理收案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


·行使抗辩权的方式是什么?
      行使抗辩权的方式是什么?公平公正是司法的核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人民合法权利是法律的追求与目的。在我国司法过程中人民所附有的各项权利中,抗辩权是其中的一项。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请求......


·起诉离婚起诉费谁承担,谁承担诉讼离婚的费用
      要是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婚姻家庭中的纠纷,那此时起诉的一方需要实际垫付相应的起诉费,但最终却不一定就是由他承担。那通常起诉离婚起诉费谁承担呢?这也是比较重要的问题,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的重要内容是什么?
      劳动人民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人员,对我国的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劳动人民的社会地位较低,所以社会上就会出现劳动人民的合法利益遭受侵害的现象。我国为了保护劳动......


·可交换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区别是什么?
      一、可交换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区别是什么?1、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可交换债券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可转换债券是上市公司本身。2、发债目的不同。发行可交换债券的目的具有特......


·送达的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送达的方式主要有哪几种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


一、不动产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