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一、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现行《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二、在缓刑期间遵守什么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缓刑期间犯新罪该怎么办?
  
  缓刑期间又犯新罪的,可以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数罪并罚。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缓刑作为一种特殊的行刑制度,是对犯罪分子判处一定的刑罚而附条件地不执行。由于原判刑罚尚未实际执行,因此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不属于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情形,不适用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事实上,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被判缓刑的可能性是不太大的,因为军队及军人的形象是绝对不允许被玷污和侵犯,而且,由于犯罪嫌疑人冒充的对象是军人,这本身就符合法律上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形,如果判缓刑,和从重处罚的规定正好是相反的。
  
  
总结: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一、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根据现行《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民事诉讼法新增证据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新增证据的规定是怎样的?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要提交举证材料作为诉讼事实的依据。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有新的证据,那么关于新增证据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


·什么是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的范围有哪些
      什么是确认之诉确认之诉的范围有哪些确认之诉在法院审判过程中经常用到,这行为往往发生在原告与被告之间。确认之诉要在一定的条件范围内,经过人民法院的同意,才得以实施。那么,什么是确认之......


·民事案件回避制度有哪些情形
      民事案件回避制度有哪些情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怎么办?合同到期未续签是否受法律保护?
      在社会工作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才能确定法律关系,形成法律效力,劳动双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各自的职责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劳动者还想继续在公司工作,而......


·出资证明书模板怎么写
      出资证明书模板怎么写一、股东出资证明书编号:一、公司全称:二、公司住址:三、公司注册资本:四、公司股东:于年向本公司缴纳货币出资元。(以上投入资金系本人自有资金,在其使......


·因个人侵权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认定吗?
      因个人侵权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认定吗?因夫妻共同原因导致的个人侵权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但如果另一方并不知情,那么则不属于共同债务,可以由一方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