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员工主动离职,公司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吗?

  一、员工主动离职,公司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吗?可以的,因为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是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解除劳动合同、辞职与自动离职的区别:辞职、自动离职(又称擅自离职)是指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行为。在《劳动法》实施之后,也就是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行为。这就是解除劳动合同与辞职、自动离职的联系。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区别点:解除劳动合同的运用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而辞职、自动离职的运用主体只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原因是双重性质的,既有惩罚性的,又有非惩罚性的。而辞职不具有惩罚性,自动离职往往是一种违法行为。二、企业用哪些形式通知职工回单位方能对逾期不归者进行处理?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奖惩条例》的规定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送达,视为无效。企业因故通知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也按上述规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按有关规定及停薪留职协议对其做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企业对停薪留职期满逾期不归的职工,可按劳人计61号文件第6条和劳办发48号《复函》的规定做自动离职处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除了用人单位不按时和克扣或者是不发劳动报酬以及不为劳动者缴付社会保险等的,劳动者是是不能擅自离职的,如果是出现上述可以随时辞职的情形的,劳动者在辞职是还可以要求但是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总结:一、员工主动离职,公司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吗?可以的,因为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是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一个文案申请版权多少钱?
      一个文案申请版权多少钱?一、一个文案申请版权多少钱?一个文案申请版权大概几百元左右,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250元/件次。该项费用只限于程序及其一种文档的登记,如申请登记多种文档,每......


·私分国有资产罪领导怎么认定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如果是属于单位犯罪的,则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是单位的领导,指对单位行为有决定权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


·最新民法总则合同无效的规定有哪些
      最新民法总则合同无效的规定有哪些1、民事法律行为包含合同无效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虚假意思表......


·微信开麻将群打麻将犯法吗?
      微信开麻将群打麻将犯法吗网络赌博,按法律规定,处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


·死刑缓期执行条件是什么?
      死刑缓期执行条件是什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死刑立即执行另外一种是死刑缓期执行。那么之所以是会出现这两种情况是因为我国法律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在整个案件中的地位以......


·司法鉴定资格条件是什么
      司法鉴定资格条件是什么司法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在已实......


一、员工主动离职,公司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吗?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