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刑事案件移送管辖情形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移送管辖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移送管辖主要包括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送管辖。
  
  (一)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的情形
  
  1、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种情形,如果其中一人或者一罪正在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移送上级人民法院。
  
  2、基层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情形
  
  (1)应当移送的情形。《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2)可以请求移送的情形。《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一)重大、复杂案件;(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3、因不宜刑事管辖权而移送的情形。《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管辖的情形
  
  1、都有管辖权的同级法院之间的移送。《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向无管辖权的同级人民法院的移送。《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二、不服刑事案件移送管辖的救济途径
  
  如果案件被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当事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需要及时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刑事案件的管辖权移送与移送管辖,其实并不是一回事,但咋一看其实不少人都会混为一谈。刑事案件在被移送管辖之后,可能当事人会对此表示不服,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而根据法律中的规定,人民法院也需要及时处理当事人提出的异议。
  
  
总结:一、刑事案件移送管辖情形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移送管辖主...#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离婚赔偿需要的条件都有哪些
      我们发现,有的夫妻在离婚的时候一方会向另一方索赔,这其实也就是离婚损害赔偿。但并不是所有要求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都会得到支持,这必须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行。那法律中规定的离婚赔偿需要的......


·继承人证明哪个部门开?
      继承人证明哪个部门开?一、继承人证明哪个部门开?合法继承人证明,需要继承人凭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和被继承人到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先开具亲属关系证明。再凭......


·三车追尾中间一辆车有责任吗
      看具体情况定。三车追尾中间一辆车只要不是被迫撞上第一辆车,就是有责任的。正常情况下三车追尾,中间一辆车需要负责赔偿前面的一辆车,第三辆车则负责赔偿中间的那辆车。还有一种情况是第三辆......


·保定合同终止效力律师有什么专业解释吗
      您有过商业往来的应该很清楚,合同的签订是有时效期限的。一旦过了这个期限,那么合同等于就是作废处理了。一般在合同签订时,在合同的内容里面就应该做了关于这一部分的说明。那么如果是没有那......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是什么意思?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是什么意思?一、基本概述:物上代位又称所有权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


·一、安徽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有哪些?
      一、安徽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有哪些?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其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1、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


刑事案件移送管辖情形有哪些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