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的方式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的方式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的方式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非基于民事行为的,以下予以分别说明:
   2、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通过这两种方式承包的,都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3、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
  在这里主要是继承问题。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遗产范围中没有规定承包经营权,因此在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有不同的看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而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综上所述,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的方式有哪些,主要是包括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非基于民事行为的,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主要是继承问题
总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的方式有哪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的方式有哪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非基于...#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持有和使用假币罪、非法持有假币罪既遂的处罚是怎样的
      持有和使用假币罪、非法持有假币罪既遂的处罚是怎样的?持有和使用假币罪、非法持有假币罪既遂的处罚,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


·沈阳劳动合同书的标准格式是什么
      沈阳市现在的经济发展肯定是离不开各行各业当中劳动者的辛勤付出的,一个城市的和谐文明发展程度有的时候也体现在劳动关系上,符合国家要求的规范的劳动关系,必须是要以书面劳动合同形式作为双......


·离婚时不能分割的房产有哪些
      离婚时不能分割的房产有哪些一、离婚时不能分割的房产有哪些(一)用他人身份购房。物权法规定,房屋是以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来认定房屋产权归属的,所以,以他人身份购房虽然当时可能获得了一......


·哪些机构可以指定监护人?
      哪些机构可以指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的单位或者是居委会村委会机构可以指定监护人。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


·2023年高温补贴政策是什么?
      什么是高温补贴?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


·分公司签合同能告总公司吗?
      分公司签合同能告总公司吗?分公司签订合同不可以告总公司,分公司不能签订合同,必须在总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处理。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总公司印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的方式有哪些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