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离婚后财产怎样归属一方?

  一、离婚后财产怎样归属一方?
  
  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可以约定为夫妻一方所有。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属于一方财产的,归一方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后购置的房屋,无论其房款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都可以就房屋产权进行约定。这种财产处理过程中“约定优先适用于法定”的原则更能充分体现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在约定过程中,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约定处理的房屋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房屋或者家庭共有的房屋擅自处理。否则,损害了第三人利益的,该行为无效。
  
  2、约定的双方必须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即该约定是双方自愿平等做出的选择。
  
  3、约定必须合法,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并且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最后,约定最好办理公证,经过公证的房屋产权协议,当事人无须就其效力再行举证。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包括哪些内容?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应有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综上所述,夫妻因为种种原因离婚的,在财产分割上可以协商解决,将婚后财产归属一方的办法只有一个,就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一方放弃财产分割的意思应当是真实的,在协议签订后,如果财产中有房屋,则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产权变更为拿到财产一方名下。
  
  
总结:一、离婚后财产怎样归属一方?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可以约定为夫妻一方所有。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毕业签订合同流程有哪些
      毕业签订合同流程有哪些?一、收到用人单位接收证明。毕业生确定接收单位,单位同意接收后,由用人单位(能解决毕业生户口和档案关系)出具接收函或录取通知或《××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在现实生活当中,可能有一部分人都会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在租房的
      在现实生活当中,可能有一部分人都会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在租房的时候与房东签订的有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当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以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租赁合同当中有些条文是不受法律保护......


·传播淫秽物品是怎样处罚的
      传播淫秽物品是怎样处罚的1、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


·驾驶人员如何证明不知情逃逸?
      驾驶人员如何证明不知情逃逸?驾驶人员证明不知情逃逸的,可以从自己与他人的交流记录中认定,也可以提交不知情的音频或者视频材料来进行办理。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


·犯罪的中止只能发生在什么阶段?
      犯罪的中止只能发生在什么阶段?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


·擅自离职的情形:
      擅自离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


一、离婚后财产怎样归属一方?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